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绍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被执行人:乔小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被执行人:王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审理经过

董绍武申请执行乔小芳、王国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3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被告人乔小芳、王国强欠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绍武款20000元及利息。因乔小芳、王国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董绍武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乔小芳、王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5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乔小芳名下有969.51元存款,已划拨并支付申请人。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乔小芳、王国强的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强名下有房产一处,申请人已经将该房产诉前保全。因本案标的较小,与房产价值相差悬殊,不宜拍卖房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到乔小芳、王国强住所地调查,乔小芳、王国强经常不在家居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称乔小芳、王国强经常不在家居住。 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被执行人乔小芳的存款已处置,王国强名下的房产不宜处置,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乔小芳、王国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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