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奕德建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中国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3幢5单元1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9RHWG47。

法定代表人:母德岗。

被执行人:泸州盛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5区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B974H02。

法定代表人:韩建波。

被执行人:韩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宜宾奕德建材有限公司与泸州盛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韩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泸州盛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韩建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办案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盛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韩建波所有的价值1035924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等;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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