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维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21〕Z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维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维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孔维靠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个人利益,以4000元的价格将本人办理的3张银行卡套件提供给他人使用。截止案发,被告人孔维靠所提供的3张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转账金额共计488413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孔维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维靠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中国银行智能柜台告知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蒋美君、卓某、刘某、邢某、孙某、赵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孔维靠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维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维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维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维靠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孔维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孔维靠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