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洪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居民,
被执行人徐勤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民与被执行人徐勤学民间借贷一案中,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存款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信息及下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