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岭东区人民政府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华,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益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岭西北翼。 法定代表人宋昊峰,系负责人。
审理经过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双鸭山市益德煤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2日作出双东人社监理字[2014]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双东人社监罚字[2014]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双鸭山市益德煤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双鸭山市岭西新华煤矿在岭东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有风险抵押金,况且新华煤矿与益德煤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均为宋文俊,现宋文俊下落不明,由益德煤业另一股东刘德录担保,用新华煤矿抵押金支付益德煤业有限公司工人部分工资,现已将工资款支付给申请人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益德煤业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双东人社监罚理字[2014]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双东人社监罚字[2014]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执行费14312.00元,由被执行人双鸭山市益德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龙华 代理审判员 毛伟东 代理审判员 杨玉武
裁判日期
二○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