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李三妮,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第三人:谢自鑫,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袁国胜与被告王**、李三妮及第三人谢自鑫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21)豫1102民初2883号。
原告诉称
袁国胜诉称,撤销被告王**将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房屋产权过户给被告李三妮的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豫110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二被告拖欠原告80万元及利息无财产履行。申请执行后,得知二被告将兰乔迪亚8号楼904号房屋以2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谢自鑫。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本院查明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王**系该院工作人员姚振华岳父,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告王**系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姚振华近亲属,本案不宜由该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军强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蔡宁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