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进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何静,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席菲,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拜城县团结路8号。
负责人:吴立明,系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进彬与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已支付郭进彬1145147.31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暂无不动产、无机动车、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证券理财产品等。因被执行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拜城县分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进彬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进彬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8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