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忠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姜博峰,男,****年**月**日出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忠堂与被告姜博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陈忠堂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连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忠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连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