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岩,辽宁无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文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维英与被告王文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5月17日原告孙维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维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维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孙维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祖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