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9号-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9165544W。
负责人:邓俊健,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宝忠、张志强,均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吕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朝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17日发出(2018)粤0705民督1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吕朝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粤0705民督1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8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区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