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惠妮,女,****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山,广西巴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美凤,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第三人:曾秋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陆美凤与第三人曾秋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黎强,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曾巴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告卢惠妮与被告陆美凤,第三人曾秋生、曾巴生确认合

审理经过

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后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慧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慧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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