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1号新邮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750046328。
负责人:韦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颜,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爱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与被告刘爱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以刘爱元已全部结清本金、利息、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系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