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县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
法定代表人:汪玉平,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鹏飞,系银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佰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李春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谢保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李书怀,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佰胜、李春花、谢保成、李书怀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8月27日还清借款本息。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