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管安,男,住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伟,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水圣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胡昌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显田,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管安与被告天水圣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管安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管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管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管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