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袁培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志刚与被告袁培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