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公诉机关暨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光益,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云倩,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熊小全,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军,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光益、熊小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0)黔0302刑初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光益、熊小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刑初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