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大平山镇机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065436657F。

法定代表人:谭伟培。

委托代理人:吴瑶。女,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胜利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K95C62H。

法定代表人:黎彬。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瑞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财产保全费509元,合计520.5元,由原告兴业县银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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