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存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庄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存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存宝在60×××4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3.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存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西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