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其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50911777Q,住所地微山县微山岛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曾凡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其中与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其中履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20]36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张其中工资押金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于2021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其中。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微山翔龙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张其中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劳人仲字[2020]3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