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李某某没收财产执行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7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李某某注册并出售的开封月双商贸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22的账户内被冻结的资金1069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述账户被其他有权机关冻结,且有10余个轮候冻结,本案的办案机关并未实际冻结该账户,本案无法没收上述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