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凤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望奎县。 被告:谷长彬,男,汉族,农民,现住。 被告:张华,女,汉族,农民,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刘凤军诉谷长彬、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凤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凤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洪志 审 判 员 张万忠 人民陪审员 陈明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