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被执行人:李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玉新与被执行人李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2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大额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院领导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执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