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鹤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邓建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鹤雄与被申请人邓建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1321财保127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邓建健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4××××重型半挂牵引车。申请人王鹤雄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鹤雄与被申请人邓建健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现申请人王鹤雄申请解除扣押车牌号为湘K4××××重型半挂牵引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邓建健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4××××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