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祥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高中文化,住镇远县。 被执行人:杨连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东与被执行人杨连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杨连琼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从2023年起,每半年支付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2019)黔2625民初35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25执241号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或分期履行的第一次逾期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邰进华 审判员 吴代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