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6A1-2。
法定代表人:寇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静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瑀瑭,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玉芳因与被上诉人周静、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8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玉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周静、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安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分配方案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周静并无真实借贷关系,上诉人因资金问题向周静借款260万元,周静通过案外人陈景涛的招商银行账户分别于2014年6月6日、6月9日、6月11日向上诉人共计汇款250.9万元。但事实上,上诉人与周静之间并无真实借贷关系,案涉260万元借款的真正出借人是案外人陈景涛并非周静。同时,(2016)京0115民初9390号民事案件案涉款项事实上是违法所得,属于依法追缴范畴。陈景涛、周静是通过转借借款的方式企图将陈景涛非法集资的违法所得款项合法化,被上诉人周静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周静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意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真实借贷关系,且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法院在没有审查两份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判决上诉人偿还周静借款本金及按照年利率24%收取利息。但事实上周静提供的以上决定案件结果的主要证据均是周静伪造的,上诉人从始至终从未签订过《借款合同》,更没有为周静出具过欠条,周静伪造主要证据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一审原告诉称
王玉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王玉芳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静、安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其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执行中的实体性权利争议,审理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相关债权的实体法问题,如大小、范围、优先顺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应为执行分配方案在各债权之间实体法关系方面之判断的正确性,即方案中各债权的清偿顺位、比例、数额等问题,重点是各债权的相互关系,而不应涉及当事人实体债权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对象是方案本身,而不是形成方案所依据的执行依据,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范围。2021年2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关于被执行人王玉芳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王玉芳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该分配方案,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的(2016)京0115民初9390号判决结果不服,而(2016)京0115民初9390号判决并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范围,如当事人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综上,本案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王玉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裁定如下:驳回王玉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而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其重点是各债权的相互关系,而不应涉及当事人实体债权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对象是方案本身,而不是形成方案所依据的执行依据,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中,王玉芳上诉要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王玉芳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的理由系其与周静之间没有正式的借贷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其上述理由实际上是对于执行依据的(2016)京0115民初9390号判决结果不服,但(2016)京0115民初9390号判决并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故王玉芳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王玉芳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玉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