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素梅,女,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忠兰,女,住吉林省抚松县万良镇。        

委托代理人:王利,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增义,男,住吉林省辉南县抚民镇。        

审理经过

原告魏素梅与被告安忠兰、韦增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素梅及委托代理人郭新敏、被告安忠兰及委托代理人王利、韦增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魏素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安忠兰返还原告魏素梅人民币1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魏素梅与韦增义系夫妻关系。2015年,韦增义与安忠兰发生婚外情,期间,韦增义通过支付宝、微信、现金支付给安忠兰人民币30余万元。其中,2021年5月左右,韦增义借给安忠兰13.5万元,1万元韦增义交给卖方房屋定金,另12.5万元韦增义在靖宇县工行直接存入安忠兰的银行卡内,安忠兰购买了靖宇县康馨林业之家14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对此魏素梅完全不知情。最近,魏素梅发现韦增义与安忠兰有不正当关系,韦增义才将实情告诉魏素梅。魏素梅与安忠兰早就认识,2016年安忠兰上魏素梅家看过木耳、蘑菇,准备在网上卖,2017年安忠兰给魏素梅买过衣服,2018年魏素梅请安忠兰吃过饭,2019年魏素梅在参市买的房子借给安忠兰住,也没收房租,水电费由她自己交,韦增义不在外面住,天天回家。关于安忠兰转账给魏素梅的8万元是安忠兰委托魏素梅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后来没买,魏素梅让韦增义把钱转给安忠兰。韦增义转给安忠兰的钱款是魏素梅与韦增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置,不管是韦增义借给安忠兰的,还是赠与给安忠兰的,原告都有权针对全部钱款主张返还。        

被告辩称

安忠兰答辩称,魏素梅起诉是虚构的事实,魏素梅与其丈夫韦增义想勒索安忠兰16万元,请法庭予以驳回。1.被告安忠兰完全有经济实力购买房屋,无需向他人借款,因安忠兰多年在抚松县万良市场做人参生意,所得收益存放在其姐姐家中,借款13.5万元的事实不存在,购买房屋的定金是安忠兰自己交的,与韦增义无关;2.安忠兰与韦增义于2016年在抚松县万良镇人参交易市场相识,为了达到二人同居的目的,韦增义于2016年将安忠兰介绍到辉南镇坤座宾馆做服务员,并以安忠兰的名义办理了升源山货庄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人是韦增义;3.韦增义明确告知安忠兰其爱人因病死亡,是以单身汉的身份与安忠兰交往,2021年5月份,安忠兰才知道魏素梅的存在。安忠兰是跟魏素梅一起吃过饭,但是不清楚魏素梅与韦增义之间的关系,事后问过韦增义魏素梅是谁,韦增义说是雇工,没承认是他媳妇;4.2019年韦增义够买了靖宇县人参大市场隋承君的住宅,二人以夫妻名义开始经营鹿鞭丸,安忠兰负责加工,韦增义出售,经营过程有账可查,韦增义与安忠兰有生意上的账,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不止30万元。安忠兰也给韦增义转账,其中安忠兰转账给魏素梅的8万元是韦增义陆续转账给安忠兰的;5.安忠兰先后4次怀孕流产,足以证明安忠兰相信韦增义是单身汉;6.安忠兰与韦增义分手的原因是安忠兰不想生也不敢生怀孕的孩子,因为安忠兰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个名正言顺的父亲,这个条件韦增义不能也不敢答应安忠兰,所以导致二人分手,本案韦增义实实在在的构成了重婚罪;7.安忠兰与韦增义以夫妻名义生活中所有的费用都是由安忠兰支付;8.韦增义也公开宣称两口子没有不打仗的,也承认安忠兰是他的妻子,魏素梅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法庭应予以驳回。        

韦增义答辩称,韦增义在万良市场认识安忠兰后,介绍安忠兰去辉南上班,后来又推荐安忠兰在辉南开山货庄,安忠兰自己经营。靖宇县特产大市场2号楼1单元401室的房子的是韦增义和魏素梅买的,魏素梅不在那住,安忠兰就在那住。安忠兰长期居住有社区居住证。安忠兰说做鹿鞭丸的事不存在,安忠兰开过山货庄,经营卖这个东西,韦增义没跟安忠兰合作过。安忠兰说4次怀孕,前3次怀孕韦增义不知道,安忠兰说第4次怀孕是跟韦增义有的,安忠兰跟韦增义要打胎费,韦增义转给安忠兰的姐2000元,给安忠兰1000元,韦增义转这些钱的主要意思是安忠兰买房的13.5万元没有借条,韦增义得要回这些钱。韦增义给安忠兰微信、支付宝转账的20多万,有安忠兰妈妈在抚松住院向韦增义借的钱,还有安忠兰弟弟欠账向韦增义借的钱,这些都是1万、1万的,安忠兰在网上赌博输了1万元,也是向韦增义借的,安忠兰买车花5万元,韦增义给拿了2万元,这2万元也是借给安忠兰的。这20万元里还有韦增义无偿给安忠兰的钱,还有韦增义平时给的现金,几万元记不住了。韦增义给了安忠兰这些钱,魏素梅发现之后,逼迫韦增义把给安忠兰买房子的13.5万元要回来,还得把要钱的录音要回来。韦增义有管安忠兰要钱的录音,安忠兰和她姐不给韦增义钱,说是这些年在一起的补偿。韦增义和安忠兰分手的原因是发现安忠兰与她二姐夫有不正当关系,还有抚松县万良镇开歌厅的不正当关系,还有靖宇县姓杨的不正当关系,还有一个南方在万良倒参的老板不正当关系,这些事查出来之后,安忠兰不得不说出实情。安忠兰说韦增义说魏素梅死亡,没有依据,因为2016年韦增义和魏素梅一起请安忠兰吃过饭。安忠兰在辉南的时候,想到抚民买个房,韦增义给安忠兰拿了8万元现金,分几次拿忘了,让安忠兰转账给魏素梅,后来安忠兰不买房,魏素梅把8万元给韦增义,相当于没发生过资金往来。安忠兰转账给韦增义的钱都是向韦增义买货的钱。安忠兰开店,韦增义确实帮过忙,但是不存在合伙。韦增义跟安忠兰说好话,用两口子的语气是为了拉近二人关系,为了让安忠兰还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素梅与韦增义系夫妻关系。韦增义在与魏素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安忠兰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        

韦增义在与安忠兰交往期间通过微信向安忠兰转账3万元、通过支付宝向安忠兰转账7700元。韦增义自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9月4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6812)向安忠兰转账16.1万元。        

安忠兰在与韦增义交往期间通过微信向韦增义转账10337.34元。安忠兰为新参市2号楼1单元401室交纳2019、2020、2021年楼道灯费共计75元,交纳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水费300元,交纳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电费1951.21元。安忠兰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6675)于2017年1月30日向韦增义转账2.5万元、于2018年2月2日向魏素梅转账8万元、于2018年4月6日向韦增义转账2万元。        

2021年4月26日,安忠兰与刘书学签订购房协议一份,购买刘书学位于靖宇县康馨之家小区4号楼2单元302室,购房款15.5万元,订金1万元,2021年4月26日将14.5万元一次性交清。2021年4月26日,安忠兰工商银行卡尾号(8935)微信零钱提现8000元、银联入账12000元、卡存12.5万元,同日转入刘书学账户14.5万元。安忠兰在银行存入12.5万元时,韦增义与安忠兰同行。        

2020年5月12日,安忠兰在靖宇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超声结论为早孕。2021年6月2日,安忠兰在抚松县中医院超声检查,超声提示为早孕        

本院认定的事实有原告陈述、二被告答辩、韦增义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6812)交易明细清单、安忠兰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8935)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靖宇支行业务大厅监控录像、安忠兰向韦增义微信转账记录11张、公共楼道照明电费及服务费收据3张、靖宇县城市供水服务中心水费收费凭证1张、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费收据24张、安忠兰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6675)交易明细清单、2021年4月26日安忠兰与刘书学签订的购房协议一份、靖宇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抚松县中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予以佐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对魏素梅出示的微信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因无法证实来源合法性,本院不确认其证明力;对魏素梅出示的电话录音,因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确认其证明力。对安忠兰出示的2018年8月28日向韦增义转账610元,因状态显示已退款,故本院不确认其证明力。对安忠兰出示的在淘宝购买用于制作鹿鞭丸相关材料账单、快递付费账单、微信转账账单,因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确认其证明力。对安忠兰出示的微信聊天截图、视频截图不足以证实与韦增义存在合伙关系,本院不确认其证明力。对安忠兰自己记录的鹿鞭丸加工记录单无韦增义签字,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确认其证明力。对韦增义出示的录音不足以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韦增义与被告安忠兰保持特殊男女关系期间,被告韦增义给付被告安忠兰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和赠与,及具体数额分别是多少。韦增义在与魏素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安忠兰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双方存在特殊男女关系,魏素梅与韦增义均主张安忠兰向韦增义借款,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及实际给付借款。庭审中,魏素梅主张银行卡转账中有赠与、有借款,但并未出示安忠兰与韦增义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佐证,且魏素梅与韦增义均未说明具体哪些是借款及借款发生的经过,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魏素梅及韦增义主张的13.5万元借款,魏素梅出示的银行监控及安忠兰存款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安忠兰与韦增义达成借款13.5万元的合意,及韦增义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亦未出示相关资金来源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韦增义与安忠兰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相互转账,双方微信、支付宝的转账均是日积月累形成,其中也有特殊节日、特殊数额的转账,且韦增义在庭审中自认安忠兰转给他的钱都是在他那进货的货款钱,及曾在抚民封城时把货放在安忠兰那让其帮发货的事实,可见双方之间存在生意上的往来账,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单方的赠与。对于银行转账,韦增义表示安忠兰转账给魏素梅的8万元是其单独给安忠兰的现金,但并未出示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在2018年2月2日安忠兰转账给魏素梅8万元银行流水记录之前,韦增义于2018年1月1日转给安忠兰2万,于2018年1月2日分两次共转给安忠兰6万元,故对韦增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韦增义与安忠兰之间存在特殊男女关系,不能仅凭转账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对于双方往来账目,韦增义主张安忠兰转给其的钱都是进货款,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无法认定其中哪些是赠与,哪些是生意往来及其他。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素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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