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贵港市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体育中心内体育场馆1层B105、B106、B107。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贵港市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因起诉人黄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255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广西贵港市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255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错误。本案属于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员工离职后,在其不配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能通过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的,本案应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上诉人已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但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 审判长签发: 其他合议庭成员 核稿: 拟稿: 校对: 份数: 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诉请,本案实际上是上诉人与其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属于上诉人内部财务制度管理事宜,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奔 审 判 员 李庚华 审 判 员 陈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祝芳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