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俊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张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俊力与被告张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力、被告张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松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俊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猪款144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事生猪屠宰,原告收购生猪。从2013年被告一直购买原告收购的活猪,2019年4月2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猪款280000万元整,被告当即写下欠条一张,并约定2019年阴历年底还清,但后被告仅仅偿还原告136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张饶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收买王俊力的生猪后又转卖他人,至今钱没有收回来,才没有支付王俊力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饶承认王俊力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俊力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饶辩称没有收到第三人的款项无法支付王俊力猪款,该理由不能作为不付款的依据,对张饶的辩称不予采信。王俊力已经将生猪卖给张饶,张饶应当支付对价。王俊力请求张饶支付剩余猪款14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俊力猪款1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张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