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继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申请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东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景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继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继光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