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李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方德波诉被告李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方德波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德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德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