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路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5303872P。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翠,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开发区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402109H。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法律顾问,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职工,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第三人东营市嘉旭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其对涉案不动产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军、李翠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荣,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东营市嘉旭置业有限公司提交撤回申请,不再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55226号不动产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协议书,协助将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55226号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11月2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及东营科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尔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按协议约定,被告海洋生物公司及科尔公司将位于东城开发区运河路以北的全部土地及房产(见甲方土地证、房产证)作为出资参与合作开发,同时第四条约定本项目开发至可以过户转让时,甲方应当与乙方配合将本项目下土地过户至乙方名下。协议签订后,科尔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将位于东营开发区433号房地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海洋生物公司位于东营开发区运河路433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开)国用(1999)字第16号、房产证号东营区运河路字第0028号),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后2018年被告海洋生物公司以土地证、房产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现证号为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55226号。根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四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联合开发协议书》合法有效,名为联合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现原告早已将1300万元合同转让款支付,但被告海洋生物公司至今没有将案涉的房地产权证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已生效的多份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确定《联合开发协议书》不包括原告起诉的第0055226号不动产,该不动产一直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且,由被告占有使用收益。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将涉案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东营市嘉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嘉旭置业有限公司按《房地产转让合同》支付对价,被告与第三人对涉案不动产进行了交接,第三人对涉案不动产投入巨资进行了装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对于涉案不动产不享有物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涉案争议的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营区运河路433号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55226号],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在东营科力汽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2019)鲁0523执恢286号一案中,裁定查封,查封期限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不动产已被查封,现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要求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存在事实上的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涉案不动产已被查封,依据上述规定,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有关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不能另案提起确权之诉,本案应当裁定驳回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东营德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