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世元,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于2014年9月1日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世元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世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世元在本市开发区怡祥苑小区门口贩卖约2克冰毒给陈某,并收取毒资18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世元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郑世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郑世元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郑世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17日凌晨,买毒人员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世元要求购买毒品冰毒,随后被告人郑世元在本市开发区怡祥苑小区门口将一个白色透明塑料袋装重约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陈某,并通过微信收取陈某毒资1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对案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电话通话记录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郑世元的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世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世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世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世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