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细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全荣,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细妹与被告黄永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罗细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罗细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晓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