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3523X。 法定代表人:彭雅彬,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与被告戴学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近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记员 伏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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