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连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徐景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营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连成、徐景花与被告徐营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连成、徐景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被告徐营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连成、徐景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抚养协议并返还原告现金财产18万元及起诉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为夫妻,是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被告是原告徐景花继母大儿子的长女,与原告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平日里以姑侄女相称,2015年10月份,二原告从敬老院搬出,想雇佣一名保姆负责给二人做饭及洗衣等事宜,被告提出可以做,于是双方在2015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大致内容为被告负责每天给二人做午饭及晚饭两餐,每月给被告1,500元买菜钱,被告的酬劳为:二原告百年后,滨水人家c区的一套87平米的房产归被告;事后不久,被告以要为孩子买车为由,又将原告的4万元钢铁村动迁补偿款借走;但在后来的相处过程中,双方的关系并不如意,经常为琐事争吵,比如:对被告抽烟的习惯,原告石连成为此经常与之争执;2016年8月1日,双方因琐事矛盾再度激化,一气之下原告将被告辞退,石连成还要求被告返还所借4万元,但原告徐景花考虑到被告曾照顾过二原告,且还有些亲戚关系,所以就没有坚持被告归还,被告被辞退后,二原告由徐景花的弟媳照顾;时间又到了2017年5月某天,被告在街上看到原告并知道原告已卖掉在滨水人家c区的87平米的房产后告诉原告该房款不要借给他人,与此同时,被告又回到原告处为原告提供照顾,一个多月后,在2017年7月13日双方达成了一份新的抚养协议,并声明2015年12月21日的协议作废,新协议的内容为:原告需要人力,所以原告给被告提前支付18万元并且每月另付800元工资,由被告照顾原告生活起居直至二人百年;但是,后来双方关系还是不很融洽,吵吵闹闹经常发生,尤其是今年5月份,双方因琐事争吵,非常激烈,原告报警后由胜利派出所包街民警进行调解处理。据此又过了2个多月,即今年8月28日,被告因是否应该由被告负责领取原告工资为由,与原告争执,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发展到很激烈的程度,看到此种情形后,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当即提出与被告解除抚养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18万元现金,被告当即拒绝,二原告找到辽河社区丁同志处理,该同志也想找被告协商解决,但总是无法找到被告,所以让原告走诉讼程序解决,对此,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解除该抚养协议并返还原告财产,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徐营雁辩称,案由抚养纠纷,案由不成立,我们之间不是抚养关系,我们之间关系是我是侄女,他们是姑父姑母。我奶奶和爷爷抚养大的,我不知道我们没有血缘关系,我小时候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认为我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他说我们之间雇佣都算不上。理由有很多不实。2015年8月我姑父住院,在中医院三楼住院,我去了,我姑父说有两套房子要回迁,给你一套我俩就跟你住,去滨水人家住,我说去不了,太远了,后来就说给你一套,我俩就跟你住,我就帮着办理回迁事宜,我姑父的外甥和我一起办理的,很多签名都是我。我去医院之前大概两年期间我们没联系,因为我表弟石岩去世了,儿媳妇带着孩子回娘家了,拿走了20万,我姑父生气这个事情,我姑父和认识的社会人员,到汤池农村儿媳妇家砸玻璃,孩子受伤了,因为此事我们两年没有联系,过节时我姑父不让我进门,之后我两年没去他们家,后来我姑父住院后我才去跟他们联系。他想找保姆,找的我,我去养老院把他俩接回来,我提出可以做。签了协议,给我1,500元菜钱,1,500元不只是买菜,各种家里的费用都得包括,除了电话费,都是我交纳,我都是给他买好的食物。滨水人家房子给我。我姑父主动提出给我儿子买车钱4万,不是借的,我们全家和姑父都在用车。我姑父在那段时间,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找茬,因为我买的卫生纸的问题就把我撵走了。四万钱我就没给他,就当劳务费了。五月份头母亲节,过节我给我姑父买了一件衣服送去,我老姑父提出让我回去,说把他的不动产给我姑父的侄子,钱给我,我姑父说把卖房子的钱给你,你再重新买房子,就这样我们重新达成了协议,实际上给了我18万,我来照顾你俩,我该干我干的活,我跟他们家的亲戚处的都很好。因为今年五月份因一个西红柿坏了,他跟我打起来了,他骂了我,我都气的躺地上了,我儿子把我送到了医院,胜利派出所也来了。我姑父的侄子找他要钱买车,我姑父没给钱,他的侄子就不接电话了,然后就心里不痛快,找茬,就经常发生争吵。我姑姑说我姑父骂我姑姑。我姑父卖滨水人家的房子,我姑父不给人家办理房照的人签字,后来给了1,000元才给人家签字,我就说这个事情办的不对,我姑父就生气了,直到事发的那天2020年5月,我做好饭,他就撵我走,后来警察到我家,这天他骂我了,让我走,撵我走好几次,我问他让我走我还回来吗,我回家后我合计我还得回来,不能因此生气我就不照顾老人了,我回到了我姑父家,小伟在,后来我姑父大口骂了我两次,我就走了。我是一个60多岁的人了,不能受此侮辱。我姑父给了我18万我承认,4万没有任何借条。他要求返还18万,我想说,我要求每月工资5,000元。我差多少钱我给他,他差我的钱给我。我每天做三顿饭,全部家务,还得给他报账,洗衣服,隔日泡脚足底按摩,腿抽筋好了,我要的偏方治好了我姑父的肺病,还给洗澡,理发,夏天还给他们种菜,冬天买过冬的菜,他家亲属很多每次来我都进行服务,我姑父住院,我一日三餐护理,我24小时不走。我姑父不让我在他家吃饭,挂完点滴后我才回家吃饭。我要求精神赔偿,他骂人骂的狠。因为他骂我我血压上升,医生建议我住院,我没钱只能在家每天吃药,因为我姑父的原因我辞了干了多年的保险工作,我姑父6:30就得吃早饭,我没办法继续工作,所以我要求对我进行经济赔偿。原告毁约让我走的也要求赔偿,所以我要求原告给付我265,000元。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辨称观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1日,原告石连成、徐景花与被告徐营雁达成协议,由被告徐营雁照顾二原告生活起居。2017年7月13日,原告石连成、徐景花与被告徐营雁重新达成协议,载明:“此协议生效之日,2015年12月21日协议作废。因徐营雁为儿子买房,老人需要人力,故双方达成协议提前支付徐营雁18万(十八万养老金),由于徐营雁工资还贷,二老每月为其支付800元生活补贴。徐营雁负责照顾石连成、徐景花生活起居直至百年”。2017年7月15日,被告徐营雁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石连成、徐景花18万现金”。平时被告徐营雁负责照顾二原告生活起居,二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徐营雁800元。至2020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该协议现已无法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连成、徐景花与被告徐营雁就2017年7月13日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从协议内容看,被告徐营雁负有照顾二原告生活起居的义务,二原告负有提前支付被告徐营雁18万元同时每月向其支付800元的义务。原告石连成、徐景花与被告徐营雁之间无血缘关系,虽然该协议有抚养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实际形成合同关系。现双方均表示该协议已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履行了3年,且双方约定的原告每月支付被告800元生活补贴明显低于市场价,根据被告的工作范围以及二原告先将180,000元交付给被告的事实,本院酌定其工作报酬为每月2,00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每月800元生活补贴,被告的工作报酬应为43,200元。综上,被告应返还二原告136,800元。被告徐营雁应以136,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支付利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石连成、徐景花与被告徐营雁2017年7月13日达成的协议;
二、被告徐营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石连成、徐景花136,800元,并以136,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徐营雁承担3,036元,由原告石连成、徐景花共同承担864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俊颖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茹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