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永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滕基球(曾用名:腾基球),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
审理经过
原告覃永杰与被告滕基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永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覃永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永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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