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对原告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朴相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2021)浙09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7、18行“支付截至2019年5月11日止的利息”补正为“支付截至2021年5月11日止的利息”。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旖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夏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