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炳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锦燕,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开平市××××××朝阳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吴炳桓与被告开平市××××××朝阳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吴炳桓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炳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炳桓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25元(原告吴炳桓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247.13元,由原告吴炳桓负担。原告吴炳桓多预交的受理费247.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梁玉兰 人民陪审员 曾传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德旺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