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加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含英,系张加敬配偶。 原告:叶含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张逸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含英,系张逸怀母亲。 被告:张文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加敬、叶含英、张逸怀与被告张文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加敬、叶含英、张逸怀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加敬、叶含英、张逸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烈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加敬、叶含英、张逸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加敬、叶含英、张逸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文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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