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李某1与李某2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