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7010300465,系吉林省东辽县渭津镇站前委九组村民,现住都兰县林业小区1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李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6511060098,住青海省都兰县林业小区1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淑艳与被申请人李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青2822民初3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红在都兰县农村信用社卡号为81020000014241266账户100000元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04400011310028账户100000元存款,2020年5月9日申请人黄淑艳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协议,原告黄淑艳与被告李红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红给付原告黄淑艳夫妻共同财产折现200000元,都兰县林业小区1号楼1单元302室住房一套(价值239000)、车牌号为青HF3708吉利金刚小轿车一辆(价值22000元)归被告李红所有,房屋内的所有家具均归被告李红所有,个人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李红在都兰县农村信用社卡号为81020000014241266账户存款的冻结,解除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004400011310028账户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黄淑艳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