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大平,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孔誉霖,贵州智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指定辩护人陈琴,贵州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熊安,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美玲,贵州契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大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熊安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大平及其辩护人孔誉霖、陈琴,被告人熊安及其辩护人陈美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曹大平与严某2(另案处理)从代全伟(另案处理)处得知去缅甸打工月薪可得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左右,并让曹大平多邀约点人来打工,费用由代全伟负责。后在曹大平、严某2的邀约下,被告人熊安与肖某1、肖某2、张某、严某1、许某、涂某、李某、苏某(后八人另案处理)陆续加入其中。代全伟通过微信转款给曹大平购买高铁车票,同年7月29日,被告人熊安等十人在曹大平安排下到安顺市高铁西站汇合出发到云南大理、瑞丽滞留到8月6日,期间代全伟每天向曹大平转款人民币2000元作为所有人吃住的开销。在2021年8月6日晚,被告人曹大平与代全伟联系后安排众人又辗转到勐巴拉西,见到了负责带领众人偷渡的“蛇头”,并跟随其偷渡到缅甸,中途被告人曹大平自己独自返回安顺。到达缅甸后的第三天早上,三名缅甸男子骑车带熊安等十人在去上班地点的路上被缅甸警方查获。被告人熊安与许某、严某2未被抓获,三人逃脱后与曹大平取得联系,在曹大平的安排下找到蛇头后安排回国。其余七人被缅甸警方抓获并处罚后遣返回国。 2021年2月24日,公某某关在西秀区将被告人曹大平、熊安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曹大平协助公某某关抓获了同案严斌、许某、严某1。同时,公某某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曹大平苹果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大平、熊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某某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人严某1、李某、苏某、涂某、严某2、肖某1、张某、肖某2、许某证言;被告人曹大平、熊安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大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严某2、肖某1、张某、肖某2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大平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法规,在他人指使、安排下,以到境外高薪工作为由拉拢、引诱、介绍被告人熊安等十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熊安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法规,没有出入境证而出入国(边)境,并伙同多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大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熊安犯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大平在归案后,能协助公某某关抓获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大平、熊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大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大平是初犯,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并配合公某某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及被告人熊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安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大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二、被告人熊安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 三、公某某关扣押的被告人曹大平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虹勃 人民陪审员  夏 琴 人民陪审员  黄乃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正康 书记员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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