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中路与和平路交汇处西北角鸿隆世纪广场A座22层A、B、C、D单位。
主要负责人:曾显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卓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普嘉丽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西华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惠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利达国际货运代理(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普嘉丽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粤72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8,890.8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08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XXX小型汽车办理轮候查封,只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29.2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将229.28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予以划扣。本案剩余申请执行费3853.72元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