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罗友才。 被执行人韦宝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韦宝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宝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7日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韦宝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5000元罚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韦宝玉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韦宝玉名下有车牌号为桂B×××××的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但该车辆已经老旧并且达到报废标准,已无处理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在本案应承担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宝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农于宁 审 判 员 罗宝龙 审 判 员 陈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兰定城 书 记 员 黄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