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店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饶阳店镇饶阳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70085683T。
负责人:陈广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王顺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店信用社与被告王顺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店信用社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店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店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店信用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