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吴金霖,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魏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601-605室、1401-1405室。
法定代表人徐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韩美玲与被告吴金霖、魏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本院根据原告提供信息,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吴金霖准确住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邮寄书面材料证明涉案车辆未在该公司投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告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信息,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信息,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美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