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费甲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15740N,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 诉讼代表人:张世德,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草,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费甲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0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四优钢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费甲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856元,并从2021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363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2020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交投四优钢公司的股东会议形成决议:1、同意解散交投四优钢公司;2、同意成立由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实业公司)等单位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3、交投四优钢公司从即日起停止营业。此后因股东会议决定成立的清算组无法正常进行清算工作,交投四优钢公司的股东高速公路实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交投四优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1年2月3日,本院裁定受理高速公路实业公司的上述申请,并于2021年3月1日另行指定了清算组成员。现交投四优钢公司还处于强制清算之中。申请执行人费甲寅已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1219元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交投四优钢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在清算程序中受偿,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以后需要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