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王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王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手机无人接听,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回原告张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佳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