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王成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王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手机无人接听,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回原告张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沈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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