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营业场所新密市行政路26号。 负责人:付晓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行员工。 被告:赵梅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王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密市支行)诉被告赵梅英、王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新密市支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宋建涛、被告赵梅英、王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梅英、王建峰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和逾期罚息5726.26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以后按照双方约定继续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为止),共计305726.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8日,被告赵梅英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申请办理消费贷款业务,2020年5月11日被告赵梅英与原告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赵梅英提供可以循环使用借款额度300000元,额度存续期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1日,用途为个人综合消费或个人信用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自用车,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等合法消费支出。2020年5月11日被告赵梅英向原告提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贷通”功能开办申请单》,根据该申请,经原告审核为被告赵梅英储蓄卡开通了卡贷通功能,所支用贷款的单笔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利率为单笔支用贷款期限对应LPR基础上加2.24%,逾期利息倍数为1.5倍,后被告赵梅英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刷卡消费支用贷款300000元,利率为6.09%,罚息利率均为9.13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现借款期限已满,经多次催要被告赵梅英未还款,该贷款发生在被告赵梅英、王建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消费,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梅英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这笔贷款是其个人所贷与其家人没有任何关系,其家人不知道这贷款,其每个月都还了利息,现在还款有困难,中间找银行协商过,这笔贷款是通过中介介绍的,贷款都是中介给邮政银行联系的。 被告王建峰辩称,对这笔贷款其不知情,也从来没有签过字,是后期邮政银行领导找到其才知道这件事。
被告质证
被告赵梅英、王建峰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5月11日,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赵梅英作为借款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额度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1日。额度存续期内前30个月(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贷款利率不低于具体支用前一日的单笔支用贷款期限对应LPR基础上加2.24%。并按下列公式换算: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2020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赵梅英发放贷款共计30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09%,借款期限均为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2日。 另查明,被告赵梅英、王建峰于1999年6月2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梅英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赵梅英发放了该300000元贷款,被告赵梅英在收到该笔贷款后,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经查明,截止2021年6月16日,被告赵梅英尚欠原告本金300000元及利罚息5726.26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梅英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以及以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建峰还款问题。原告以被告赵梅英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王建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建峰辩称对贷款不知情,没签过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贷通”功能开办申请表》及与《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仅有借款人赵梅英一人签名,被告赵梅英向原告所借300000元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被告赵梅英、王建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建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赵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支付利罚息5726.26元,并从2021年6月17日起应按照本金300000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罚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3元,由被告赵梅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俊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唐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