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莎车县川汇塑胶,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主要负责人:范世昌,该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薛良,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敏,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阳光小区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敏,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莎车县川汇塑胶与被告廖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莎车县川汇塑胶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莎车县川汇塑胶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莎车县川汇塑胶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6.15元,减半收取1923.08元,由原告莎车县川汇塑胶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春仙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豪田